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意义 勤工助学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劳动观念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解决部分贫困学生的生活困难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作用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利于学生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养成珍惜劳动成果和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良好行为和作风,勤工助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部分学生经济上的困难,从而使这些学生能够较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任务 勤工助学活动是一项于国家、于社会、于学校、于学生都有利的活动,各部门应当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诚实劳动以及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活动开展前,应向学生讲解勤工助学的目的、意义和基本要求,教育学生更多地从锻炼、提高自己这一角度出发,积极参加这项活动。
第五条 要处理好勤工助学活动与专业学习的关系,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只能在课余和假期,不得旷课。
第六条 要处理好勤工助学和“赚钱”的关系,应提倡资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但不能以“赚钱”作为勤工助学追求的目标,还应积极组织和提倡学生参加无报酬的公益劳动。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公开地、有领导地进行,岗位、职责、人数需经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思想品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吃苦耐劳。
2.学有余力,无不及格课程。
3.家庭特别困难者优先。
第九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勤工助学环境。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上岗的学生,在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违反相关规定时,用人部门与系部、学工处商议后,可终止其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度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总结和表彰,对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或有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
第三章 岗位类型和设置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其中,包括寒暑假期间的专设岗位。
第十五条 岗位设置
(一)根据学院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和有关单位用工实际需求设置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指服务于校内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岗位。一般包括事务管理型、技术服务型和环境整理型等工作。
(二)各用工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超额设岗或设立超越学生能力的工作岗位。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适合学生参与的劳动。
第四章 岗位申请、招聘及录用
第十六条 各用工单位每学年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用工申请,原则上应在开学后两周之内完成。临时用工需另外提交用工申请,必须至少提前一天申请。用工单位需要填写《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学生工作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准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获得批准后,学生工作处按照岗位、职责、人数发布招聘通知。
第十七条 学生本人可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报所在系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第十八条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结合用工单位用工岗位要求对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作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校内用工单位同意聘用后,要与学生本人和学生处三方签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后,学生方可进行工作。
第五章 岗位管理和报酬发放
第二十条 校内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素质教育和安全教育。教育管理学生珍惜勤工助学机会,遵守学校纪律,努力提高自身水平;同时,在工作过程中注重自身安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一条 校内用工单位应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业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二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认真完成岗位工作或履行协议,无故中止工作的学生,用工单位有权将其辞退,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遭辞退者,本学期内不再安排其参加其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学生工作处有权终止其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由学生工作处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社会生活水平的变化提出建议,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执行,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校内用工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每月25日前(遇寒暑假可适当调整)向学生工作处上报当月学生工作情况考勤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查通过后,报学院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擅自用工的单位,学院不予发放酬金。学生勤工助学月工时超过最高时限,原则上超出部分不再计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流程
附件2: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用工申请表
附件3: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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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流程
附件2: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用工申请表
申请用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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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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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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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岗位性质 |
固定□ 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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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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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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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工岗位 |
岗位名称 |
用工人数 |
工作地点(校区) |
主要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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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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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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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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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审批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一式二份,用工单位与学生工作处各留存一份。
2、用工条件一栏请详细说明对勤工助学人员的要求,比如特长、所在院系、课余时间、岗位要求、工作内容等。
3、用工单位可根据学生的劳动表现向学生处提出意见,对不守纪律,敷衍了事的学生,在向学生处反映情况后,可以辞退。
4、用工单位需勤工助学学生时,要按用工程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擅自用工者不予发放工资。
5、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每月第一周向学生工作处报上月学生工作情况考核表,以便学生处及时发放前一个月工资。
附件3: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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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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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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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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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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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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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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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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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性质 |
□固定岗位 □临时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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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被认定为贫困生 |
是 □ 否 □ |
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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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包括家庭情况,个人学习、生活等情况)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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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意见:
辅导员签名: 系书记签名: 系部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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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处意见:
学工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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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部门意见:
用工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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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无课时间(无课处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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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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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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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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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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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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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四份,学生本人、系部、学工处、用工部门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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