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3-11-28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9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益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七件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能报道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不具有学籍。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开学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时到所在系报道,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注册手续,时间为开学10个工作日之内。为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制、修业年限
第七条   学院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为2年、3年。
第八条   3年制专业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2年制专业最长修业年限为4年,在校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最长修业年限按本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办理。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一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课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计分。
考试课分数达到30分不足60分、考查课不及格者,需参加补考。
凡被取消考核资格或考试课成绩不足30分者,该课程重修。补考及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者,允许参加毕业前大补考。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须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由所在系报教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室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依据《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应于考前3天向所在系(部)书面请假,经系(部)主任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旷考的学生不能参加正常的补考。
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军训等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以上活动的,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为准缺勤以及假期逾期未归者,均以旷课论处,每天按6学时计算(上午4学时、下午2学时)。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室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各系考勤员统计汇总,并按时向学工处、教务处报告、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因事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或派出单位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书记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学工处批准;两周以上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应当填写《请假审批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满学生应当按时销假,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勤制度,依据《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六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本学年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降级:
(一)重修课程一学年累计超过3门的;
(二)需补考及重修课程累计达到6门的;
(三)一学期内需补考及重修课程达到4门的;
(四)补考及重修考试后累计3门以上不及格的。
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科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确因身体原因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尊重学生的专业学习选择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允许其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新生入学时在学院转入专业实际办学条件允许,该生高考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且转入专业同属文(理)大类的情况下允许其转专业(对口升学考生须在对口专业大类中互转),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办理。
入学后的学生须在国家专业目录规定的同一专业大类内互转,在该专业学程过半前每学期末办理。
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的学生不准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附能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院指定医院的体验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工作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一般编入同年级学习管理。原已获得的课程成绩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系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的学生成绩卡;对转入专业必修的课程,学生应当重新学习、考核、补齐。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的学生;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上报转专业、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一)学生申请书;
(二)学生表现鉴定书;
(三)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病因伤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学时总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因事假缺课时数达一学期学时总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最多可办理两次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因病因伤休学的须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应当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学生回家或返校,路费自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四)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院;
(五)休学学生不得中途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未请假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服兵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到所在系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经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级的,可调整到相近专业。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内有五门课程不及格的;
(二)经补考后一学年内有四门课程或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处理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或本人申请,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所在系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退休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张榜公布并在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上发布,公告满7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通知或公告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费、住宿费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相关规定执行。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院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的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出学籍。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 他人的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理,按《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规程》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按《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院的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时参加大补考仍不及格的;
(二)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的;
(三)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四十九条   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认定,学生工作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后一年内补考不及格、过期不补考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院不再核发毕业证书。
因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而结业,结业后一年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经学院审查,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每学年初由学生工作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经院长会议通过,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原《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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